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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晃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晃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我县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县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应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落实。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符合领取基础养老条件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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