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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严格履行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渣土清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3.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市容局有效提升道路保洁质量。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必要时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安排全市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道路开展大冲洗活动。 4.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落实。 5.加强道路保洁人员教育,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行为。 (五)市建委 1.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2.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或同时有三个以上承建项目)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取消项目经理资质。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西安建筑施工市场。 4.对一年内有三次因扬尘污染问题被查处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应限期停产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 (六)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执法局(分局)对各类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驶出施工工地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未采取湿法作业以及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2.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执法局(分局)对驶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以及各类储煤场所的车辆污染路面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3.负责对全市饮食烧烤采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环保烤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交通局 1.加强所属公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洒水作业,不断提升保洁质量。 2.负责对所属公路养护、道路保洁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坚决杜绝在各级公路沿线焚烧落叶和垃圾。 3.负责做好营运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治理单位日常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护治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 (八)市公安局 1.负责运行状态下“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工作。 2.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执法检查力度。 3.对机动车年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九)市城(棚)改办 1.负责对所属城(棚)改施工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各区城(棚)改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 (十)市商务局 1.负责指导区县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的防尘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进行作业的煤堆均能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凡驶出车辆必须洗净车轮。 2.对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杜绝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中焚烧废气超标排放现象。 (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对民用蜂窝煤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煤质达标。 2.组织开展各类油品加工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处罚并限期清理。 (十二)市气象局(市人影办) 1.与市环保局认真落实空气质量预测会商机制。 2.在气象条件允许时,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适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十三)市工商局 1.组织开展各类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从严查处并限期整改。 2.配合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治理无望的高污染企业及非法排污企业。 (十四)市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市地铁办、西安城投集团 分别负责对所属的市政、拆迁、地铁和管网建设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农委 负责指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成立专项督查组,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市财政局 负责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