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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立即开展扬尘污染大检查,各级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要求停工整改,整改达标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2.对无法达到我市工业用煤煤质要求的储煤,一律责令用煤单位限期更换,并对供煤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清理出西安市场。

  3.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民用蜂窝煤和型煤生产企业一律停业整改,所有产品不得销售,必要时坚决予以取缔。

  4.市公安局牵头,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属非营运车辆的,由公安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属营运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暂停其营运资格,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投运;对一年内三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市公安局强制报废。

  (二)建立预警应急保障制度

  1.一般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空气综合污染指数(api)小于90但个别空气自动监测子站api指数达到或超过9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对该子站辖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单”,督促辖区政府(管委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api指数上升趋势。

  2.橙色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api指数临近或达到10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启动橙色应急保障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所有拆迁工地、出土工地以及工地内部倒土作业全部停止施工;所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各区县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实施不间断保洁,除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

  (3)对机动车实行限行措施:无标车禁止上路;黄标车不得驶入世园会园区,2012年1月1日起,黄标车7时至22时在环城路(不含环城路)内禁止通行。

  (4)当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5)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每日进行1次会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全市平均api指数低于90且预测未来3天不会高于9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解除应急通知。

  3.红色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平均api指数连续两天高于100(即污染天气)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在橙色应急保障措施基础上,启动红色应急保障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均暂停施工。

  (2)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3)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以及西郊热电厂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全部降低15%的发电负荷。除担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外,大气类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按生产实际全部降低30%的生产负荷,由市环保局派驻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4)根据污染实际状况,报请省环保厅实施关中五市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当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api指数低于100且预测未来三天不会出现污染天气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降低应急等级或解除应急通知。

  (三)严格考评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考核办要将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督查、考评内容,要将督查或考评结果与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结果相挂钩,确保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四)加强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宣传正面典型;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燃煤设施和机动车冒黑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以及渣土清运车辆超限装载、沿途抛洒和恶意倾倒等问题,使破坏环境的行为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六、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各单位每周五下午3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对因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而贻误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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