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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潍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国资部门监管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统一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2011年在全市统一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10%的比例上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市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改变,按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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