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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经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法律要求,初步建立了一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队伍,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承包经营纠纷,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发频发状况相比,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期待。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是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的关键时期。调解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决定着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加快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队伍,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实施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要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下大力气抓好仲裁培训工作,着力提高调解仲裁员素质,不断增强纠纷调处能力,切实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质量,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出发点,把建立一支高素质、群众信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作为主要目标,以提高仲裁员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为贯彻实施法律提供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

  

  仲裁员素质明显提高。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在聘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普遍轮训一次。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标准化、经常化培训和岗位训练,使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队伍,确保每个乡村都有1-2名经过正规培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

  

  仲裁培训实现制度化。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上岗、在岗继续教育、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进仲裁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形成持续培训的长效机制。

  

  仲裁工作实现规范化。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受理、庭审、裁决等活动,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

  

  纠纷调处能力显著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仲裁裁决得到较好执行,调解仲裁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抓好仲裁培训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明确培训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对象为仲裁师资骨干人员、仲裁员、乡村调解人员、仲裁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仲裁工作人员。要以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抓好仲裁师资骨干人员培训,为仲裁员培训提供师资保障;重点抓好仲裁员培训,全面提高纠纷调处能力;认真组织开展仲裁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培训,提高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服务能力;以强化仲裁业务为重点,开展仲裁工作人员培训;抓好乡村调解人员培训,提高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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