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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经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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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培训内容

  

  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培训: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二是强化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知识、民商诉讼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三是重点抓好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定等仲裁实务操作能力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各地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务求取得实效。

  

  (三)创新培训形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把骨干师资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日常自学相结合、仲裁理论与实践案例讨论相结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集中授课、案例教学、模拟仲裁、现场教学、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方式,多模式、多渠道组织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四)加强培训管理

  

  建立“一个标准、四项制度”的仲裁员培训管理制度。“一个标准”即统一培训标准,要加紧制定培训大纲,规范培训内容,建立考试题库,开展标准化培训。 “四项制度”,即仲裁员聘任制度,仲裁委员会要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仲裁员持证上岗制度,受聘仲裁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仲裁员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仲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度,规范证书样式,明确颁发机构,加强证书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仲裁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做好对仲裁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管理办法;地方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仲裁委员会要做好仲裁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仲裁员管理,形成机制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基本条件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证。加强仲裁师资队伍培训,建立一支满足仲裁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仲裁培训信息交流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提高仲裁培训水平。加强仲裁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对仲裁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加强监督管理,逐步确立一批基础设施完善、师资力量精干、教学水平较高的培训基地,为加强仲裁培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培训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对仲裁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培训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训效果等,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开展交流,督促各地加强仲裁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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