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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马府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建设、使用、效益实施审计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补助型扶贫资金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严把审计关。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6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要求办理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五、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管。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工代赈办公室、民族事务局、帮扶办)以及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的教育、民政、人社、交通、水务、卫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有效安全。项目实施村要以村纪检小组为依托,建立体制权,提高项目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扶贫和移民、财政、发改、审计、帮扶办要向社会公布扶贫项目投诉举报通讯地址、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资金项目使用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提高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查处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凡转移、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尽快落施。要对在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对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效能问责,一律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项目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县上成立以中纪委下派挂职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省纪委下派挂职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与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过去县上制发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今后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德道  县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魏志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谭 翙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朱学军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孙燕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文军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罗文宣  县发展改革经济局局长

  徐忠廷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

  沙玛大达 县民族事务局局长

  阿洛夫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陈云林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林章  县教育文体局局长

  周学英  县民政局局长

  蒋志平  县审计局局长

  余 剑  县财政局局长

  刘春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 宁  县农业局局长

  王 洪  县林业局局长

  陈 华  县水务局局长

  陈云松  县卫生局局长

  黄振林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金仕平  县畜牧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由徐忠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徐锋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若遇人事调整变动,由接任该职务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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