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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和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计划重点支持、扶持我市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给予二年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给予二年50%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于创办、经营老年公寓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业,经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二年50%的贷款贴息。 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需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2015年前)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根据实际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依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定向和在职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企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种培训补贴。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