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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 (三)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要开展家庭服务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淮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 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谌 伟(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沈 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舒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曹怀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忠书(市发改委副主任) 管恒川(市民政局副局长) 管迎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常运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纪元(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家忠(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枫(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中(市工商局副局长) 单 丽(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树理(市物价局副局长) 丁从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丽(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 春(团市委副书记) 汤 洁(市妇联副主席) 王宏伟(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主任:常运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