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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财政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职责;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本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负责全市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拟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拟订或审核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和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五)绩效管理处。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十六)政府采购监管处(挂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依法认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

  (十七)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与市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合署)。负责管理和指导财政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与市地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合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地税局局长),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5名与地税局合署),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其中3名与地税局合署),其中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局长可高配副处级。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进人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编报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办理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手续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调动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证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工资确认和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社会保险政策,会同地税、财政部门做好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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