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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监督相关涉河执法单位做好温瑞塘河执法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及温瑞塘河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技术示范项目;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环境保护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与温瑞塘河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文化的研究、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环境与温瑞塘河保护有关项目的政府财政性资金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计划生育、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重要综合性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及温瑞塘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紧急、重大信访事件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生态环保教育培训;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或审核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环境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公出国政审。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拟订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和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负责编制提出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保、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组织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环保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参与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承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牵头负责普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