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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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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与温瑞塘河综合治理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科技成果有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参与组织和指导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市温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中层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利局应协商一致。

  

  (二)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放射源运输和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进行监测。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向环境保护局提供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和生态农业建设。市住建委负责指导镇(乡)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河沟池塘综合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

  

  (五)在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增挂温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置中心牌子,增加人员编制10名,增加副支队长职数1名。增加职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置和对温瑞塘河开展日常监管,处置有关涉河违法行为的职能。调整后,市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编制61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4名。

  

  (六)在市环境监测站增挂温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牌子。增加职责:负责全市排污权指标的统筹、分配;承担市级统筹的排污权储备、收储、回购和出让;开展排污许可的技术审查、核算;组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资格,可交易排污权及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负责排污权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的业务指导、备案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其他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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