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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政发〔201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规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条例》、《紧急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相关内容违反《条例》、《紧急通知》和《行政强制法》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98号)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案

  (一)将“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三)主要原则4”的内容修改为:“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将“四、组织实施”中“(六)组织拆迁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的内容删除。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案

  (一)将“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修改为:“1.征收除林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林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2.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5.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将“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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