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修改案 将“三、重点整治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在具体政策上区别对待:”中7修改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计、修建。建筑物地面标高应低于路肩20厘米。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施工。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手续和技术标准的道口,限期补办手续,按标准进行改造。”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案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征机构应及时足额上缴小库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省移民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执收部门)应督促其尽快足额缴纳。”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修改案 将49中第二款修改为:“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