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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意见

  (洛政〔201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农村教育的不断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顺利实施,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约占全市中小学教师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教师补充较为困难。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提高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实施,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向城镇聚集,使得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加大,教育均衡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市农村教育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学校教师数量短缺。豫西山区县财力紧张、条件艰苦及特殊的地理条件等因素导致农村学校教师补充困难,现有教师思想不稳定,使用代课教师和教师超负荷工作现象仍然存在,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农村学校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当前农村学校英语、信息技术以及体音美教师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三是教师区域分布不合理。部分城镇、经济条件较好地区教师超编与农村学校教师缺编并存,教师流动不够规范,城乡教育发展不够均衡。

  

  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是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把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当前农村学校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补充教师的长效机制

  

  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农村学校普遍规模小、班级多、班额小的实际,以教学班、在校生数量以及课程设置为依据,科学合理地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以此作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教师的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空缺情况,引入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及时做好教师补充工作,及时办理农村新教师入编、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的相关手续。

  

  (二)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师资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师资源,不断深化岗位管理,坚持因事设岗、按岗定责,坚决杜绝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并确保按规定保质保量开齐开足课程。对现阶段存在的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体育、音乐、美术等小学科专业教师严重不足问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走教”的办法解决,即小学科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某一学校(如乡中心校),实际负责周边两所或更多学校小学科教学。针对跨校任教的“走教”教学形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地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走教”教师工作量标准,并给予“走教”教师适当的交通补贴或为“走教”教师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教师培训计划,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和师德师风等为重点内容的农村教师业务培训。并制定科学严谨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培训具有针对性、有效性。要将农村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满足农村教师的培训需求,切实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从农村学校选拔一定数量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量的5%),约按8:2的比例分别派驻到位于县城和市区的优质学校跟岗培训,有计划地为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农村学校要成立组织机构,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本研修计划和目标,组织本校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校本研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学校校本研修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校本研修成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列本县区前5名的,县级财政根据其农村教师数量,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向农村学校拨付校本研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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