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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鼓励农村教师进行学历提高培训。农村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并取得对口高学历,县级财政要按照学费的50%给予补助,或根据规定的学制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四)稳定和鼓励农村教师长期在农村任教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的偏远艰苦程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水平,分别确定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在结构比例限额内,农村中小学教师连续从教30年以上、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含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优评先活动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评优评先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农村教师所占比例高于平均比例5-10个百分点。 各县(市、区)每年要拨付专款,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1次健康体检。 (五)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 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的,享受农村教师的各项优惠补贴待遇。 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户口可保留在原城镇。城镇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学校地理位置、艰苦程度等实际情况,按每月100-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农村学校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可按照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及聘用。 (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各有关部门招录教师时,可采取定向招录的办法,确定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自愿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对愿意在农村学校长期任教的,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定向招录。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学校任教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学校任教的高定两级。 三、加强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职责、加强领导,抓紧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农村学校教师的工作环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农村学校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对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宣传和推广。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