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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洛政〔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民办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从事各种培训、进修、学生课外文化辅导补习等活动。加快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学习型”洛阳的重要载体,是创新洛阳培养人才模式的重要阵地,是促进全民创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仍存在办学规模偏小、办学质量差距明显、办学行为不规范、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力度和扶持力度,努力提高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规模和质量。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行业、企业、民间资本投资非学历民办教育,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资源,打造优质教育品牌,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保障办学(班)自主权,切实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发展目标。发展一批成规模、上档次、高质量的规范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打造体现洛阳文化特色、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教育品牌,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品位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公共平台。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引导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走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路子。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审批条件和程序,颁发办学(班)许可证。对无证办学者要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作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等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提供服务,确保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住建、民政、税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签订(办理)办学场地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法人代码取得、教学用房消防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等方面提供服务,确保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

  

  (二)营造良好环境。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促进”的原则,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管理服务和优惠政策,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属地促进”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制定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展规划、制定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措施,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成规模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培育、扶持、引进国内外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校、教育机构到我市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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