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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全面清理和整治“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以高层建筑、既有外墙改造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农村消防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牵头,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十三)重点排查、整治各港口、港区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突出“四客一危”船舶、沿海工程施工作业船舶、砂石运输船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等行为;严厉查处和整治未经年审、未签证、出海未编队、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救生设备不齐、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名号标识不清以及老旧等船舶。(水上交通由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十四)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危险性作业许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工负责,财政、保监等部门配合) (十五)各类企业要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快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七)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对公用安全设施投入,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投入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公共安全投入由各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企业投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十八)严格安全准入,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分层级、分岗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各类企业要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具体落实) (二十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安办牵头,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加强行业指导检查,承担安全监督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各级政府安办督促落实)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综合考评机制,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省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安监、监察部门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七)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要认真落实《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总体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