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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设置,科学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内进行,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在岗位设置中适当考虑已经形成的各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现状,同时要统筹考虑单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因素、调整不合理的结构组成。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一)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殊岗位。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l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四)根据省核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市核定我县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5:3.5:6。 (五)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的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l:3:6;副高级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中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初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 (六)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