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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林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对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林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第五条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第六条  贴息率。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七条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八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林业厅直属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称林业厅直属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第十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申请人身份、地块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筛选,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审核申报。

  

  第十一条  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州、市)下年度贴息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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