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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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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农(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种植养殖过程中农(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大力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农(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生产者科学用药水平。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深入开展三聚氰胺和蜂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及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在水产品生产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控与养殖区域划型,不断加大水产品苗种监测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对私屠乱宰的综台整治(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区(市)、乡镇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私屠滥宰的综合治理,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肉品加工集中区域的私屠滥宰行为。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违法责任人员。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猪肉产品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农产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以及群众举报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源头打假和重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瘦肉精”等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卫生部门负责)。

  

  制定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风险监测力度,逐步了解并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密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

  

  (二)检查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底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督导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督导办法,对方案确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整治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逐一进行量化、细化,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片督导,督导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区(市)、乡镇(街道)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支持,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和手段,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政权和经济组织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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