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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5
【实施时间】 2011-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重要载体。为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的职能和性质

  

  (一)完善机构职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整合相关资源,完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承担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人才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相关普法宣传等职责。当地乡镇、街道已建立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可在多功能服务平台设立专门办事窗口。进一步健全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点,协助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二)明确机构性质。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性质为公益类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一般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三)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部分地区现有的分支机构可保持管理体制不变。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接受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辖区面积、常住人口、用人单位数量以及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可按每6000-8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在不新增编制的情况下,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新增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各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请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兼职,按照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所聘请的兼职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规定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推进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统一机构名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统称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政村、社区的服务机构统称为“××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统一公共服务标识。

  

  (二)统一服务场所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办公和服务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设置对外服务窗口。

  

  (三)统一设备配置标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电脑(网络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档案柜、信息发布栏等办公设备设施。

  

  三、加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优化人员结构。制订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聘用资格标准,完善聘用办法。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一步充实人员,优先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人员,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二)加强人员培训。按照“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法规政策和操作技能培训,强化定岗培训和定向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提高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一)完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投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人才服务等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流程,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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