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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监一[201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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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搞好示范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全面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黄浦新区、普陀区作为本市推进企业标准化的试点区,其他区县选择3-5家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开展试点工,为同类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树立标杆和样板,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五、评定标准

  

  为了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总局已制订的评定标准,各单位可直接采用;对于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领域,原则上采用《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定标准》,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贸企业结合《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则》,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标委,尽快研究制订《上海市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申报地方标准,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保证质量。

  

  六、评审组织

  

  参照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

  

  七、工作程序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

  

  (一)组织创建。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组织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三)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等级,经相关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在企业自评后,送区(县)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排专家评审。

  

  (四)评审与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组织有关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向相应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得分表等相关材料。

  

  (五)审核与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告。

  

  审核单位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七)培训及评审费用。市安全生产协会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服务企业,减轻负担,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原则,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各行业系统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责任落实到各企业及企业的各岗位,并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考核制度。对考评不达标的企业,要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加大推进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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