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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0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投资项目联审联评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投资项目联审联评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投资项目联审联评服务的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投资项目联审联评服务的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2011年9月)

  


  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构建科学、透明、高效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方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围绕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实施联审联评、提高审批效率的工作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流程、审批环节,采取分步推进、分段实施、有限并联、信息共享、压缩时限的管理模式,建立牵头负责、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评、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联审联评运行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审评服务,有效提高投资项目审批的协同效应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重点投资项目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境要求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服务业、社会事业、民生、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项目。

  

  三、联审联评的实现方式

  

  (一)建立运行机制

  

  实行“牵头负责、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联审联评运行机制。

  

  1、牵头负责:牵头部门为责任部门,对本环节的审批时间进行总体控制和把握,负责项目联审会办,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相关的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

  

  2、一门受理:项目单位通过牵头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接负责制。

  

  3、抄告相关:首接申请的牵头部门,及时向各相关联审联评部门发送联审联评联系单,并附送项目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

  

  4、限时办结:各相关联审联评部门收到联审联评联系单及项目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后,立即同时开展相关审批、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牵头部门和关联单位。逾期未反馈的,按照超时默许原则,牵头部门视同对该项目审批评审结果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未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联审联评部门承担。

  

  5、效能监察:投资项目申请受理后,项目审批办理情况由监察人员全程跟踪,进行效能监察,对违反规定的,由监察局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对投资项目联审联评实行信息化管理。牵头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平台发送至本环节的相关协同审批部门,相关部门共享申请材料信息和前置环节的各项信息。相关联审联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联审联评结果信息,由牵头部门统一出具审批结果。监察局对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三)实行联审联评服务责任制

  

  1、审批服务承诺制。对重点投资项目除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以外,一个项目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审联评部门的审批。

  

  2、审批环节责任制。对同一类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完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和环节,按照环节的关联性和并行审核的可行性进行整合,分为立项环节、规划土地审批环节、设计审批环节、施工许可环节、竣工验收环节五个阶段,对同一环节的审批事项明确牵头部门。立项环节,发改委牵头负责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城建项目除外);经信委牵头负责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住建委牵头负责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审批;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土地审批和设计审批两个环节;住建委牵头负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

  

  3、主动延伸服务制。建立为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信息库,将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纳入信息库管理。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重点投资项目评审、评价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重点投资项目一般中介服务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除外)。对中介服务信誉度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制。牵头部门主动提前介入,为投资者做好审批前置应当具备相关评审、评价条件的延伸服务。主动为投资者提供项目代办的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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