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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节能量测算,参考附件2),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贷款意向书、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已发生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拨付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凭证。 8.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9.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0.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技改第三方机构审核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5.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由项目单位(包括省属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含财政省直管市、县、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交通、农业等主管部门参与本领域的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4、5)。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必须由省公布,方式参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执行)。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意见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统一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格式见附件3)。 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统一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主管部门参与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下达。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2.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珠三角各市原则上限报3个,粤西、粤东和北部山区各市市级、辖区内的每个市、县、区限报1个,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报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