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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1]7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1)编制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等内容。

  (2)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

  (3)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

  2.现场审核实施

  (1)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

  (2)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完整记录作为审核发现。对不符合内容,请受审核方作出解释。

  (3)形成审核结论,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信息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四)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

  项目完成且运行稳定后,受审核方提出审核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程序与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相同,将两次审核结果相比较,计算得出项目实际节能量。

  (五)审核质量保证。

  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六、审核报告

  (一)审核报告分为基准能耗审核报告和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基准能耗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前能耗状况、计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报告;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是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审核情况的报告。

  (二)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

  (三)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一: 

  
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

  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

  (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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