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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

  

  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股)或社会保障科(股)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办、卫生局协办)

  

  (二)经办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2012年1月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按照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办理相关业务,待《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编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三)人员和编制移交。

  

  各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编制和经费移交给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人员工资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编办协办)

  

  (四)参保信息资料移交。

  

  卫生部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数据备份后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按原办法进行操作。市卫生局负责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商协商,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卫生局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移交、切换、合并和调试等工作,确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资产移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

  

  2011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当前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银行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基金余额全部划转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新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012年7月底前,市审计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移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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