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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鲁教基字〔2011〕6号)和《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淄政办发〔2011〕32号),依据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小区(包括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

  (一)严格布局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结合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辖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规划期5-10年)。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须经市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编制原程序审批。

  (二)明确布局规划的编制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居民小区幼儿园。原则上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配建1所6-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配建1所12-15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口规模的),要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三)做好布局规划的实施。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居住小区规划条件时,应落实《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有关内容;在审批涉及配套幼儿园项目的规划时,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居住小区规划方案须明确幼儿园位置、建设指标等内容,不符合《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切实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须按照《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同步做好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就近补还建设用地,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且应当满足幼儿园对周边环境的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标准、规模等,应征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心城区须征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幼儿园土地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居民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产权移交等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实施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招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

  (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10月份,由区县政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做好项目立项、土地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心城区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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