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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设主体。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完成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建设主体等相关工作落实由区县政府确定。 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给开发企业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教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督促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幼儿园规划位置,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超过出让合同开工日期两年未动工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设标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等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严格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四)监管责任。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方案,并予以备案。 三、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 (一)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对已经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区县政府限期改正。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并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幼儿园用地按教育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教育部门负责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资产和师资调配,作为公办幼儿园,服务周边居民小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举办分园的形式承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提高配套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