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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展会活动的管理,优化展会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及其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展览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展会活动,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展会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本市对展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竞争、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商务局。市会展办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定,牵头研究、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全市会展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负责对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参与拟定会展业发展相关规划与政策。

  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我市新兴产业等工业相关会展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拟定鼓励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监督管理相应的扶持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市会展办的相关工作,对全市展会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工商局负责展会期间,对举办方、参展方经营行为的监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安全许可审批,对全市展会活动涉及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安全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市区展会活动期间周边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和户外广告、临时占道的审核。

  市贸促会负责对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市药监局负责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管和全市展会活动的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处理展会活动期间发生的涉及专利和版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苏州海关、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展会的出入境展品进行监管。

  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余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展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展会秩序维护工作。

  市会展行业协会是全市会展业的行业组织。围绕“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基本职能,配合市会展办做好对会展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苏州市会展业行业服务规范》《苏州市会展企业诚信自律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展会市场管理, 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省自律,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展览会备案、协调、统计、评估、展会工程资质评审、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会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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