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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 (一)依托我市大型农副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供销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 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包括专门经营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在超市或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区等。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应配备不少于3万平方米配送中心和300辆售卖车;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包括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平价商店商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四)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五)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实行产销对接,或由农产品现代物流企业统一配送,或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六)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和固定商店销售的平价商品目录所列的蔬菜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30%和15%以上,平价商品目录所列粮、油、肉、禽、蛋的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8%和5%以上。 第五条 平价商店申办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5.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设立平价商店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要求补全;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商品供销渠道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认定为平价商店,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颁发统一标识的平价商店牌匾,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平价商店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可酌情减免平价商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用水、用电等价费优惠。平价商店用水、用电适用居民用水价格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具体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规定执行。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售卖车可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小区停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