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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2号)


  

  各区县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建委、市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住建委、物价局  2011年9月)

  


  为认真贯彻国家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管〔2011〕18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信息向社会公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年度检查时对人员的要求为:配备4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分支机构应配备房地产经纪人1名或经纪人协理2名。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度检查考核的要件之一。

  

  三、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时,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注册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存量房买卖,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并上传《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查询受托房屋相关信息,挂牌发布房源交易信息,完成《南京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打印和提交,并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市、区住建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平台,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全额监管除直系亲属间交易以外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和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的给付,切实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涉及出售人需使用交易资金用于解押或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应当提供担保服务,以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经手交易双方的交易资金。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推行使用由市住建委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随意在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的责任条款和经纪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办法》禁止的十项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价格违法、炒卖房号、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散布不实信息、胁迫交易、通过采取非法手段索要佣金、中介不符合交易条件、交易禁止交易的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服务收费公示牌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区住建部门共同监制。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随意分解服务项目、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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