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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完善投诉处理制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区住建部门通过全面整合和优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资金监管系统,实现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衔接,深化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通过完善房源信息及安全验证、网上发布、网上签约和网上申请登记等功能,加强系统用户权限的管理,确保房源发布信息准确和交易安全;通过继续教育管理和诚信评价体系的建设,强化职业资格、执业情况和诚信记录的信息公示。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房源、客源信息共享操作的新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区住建部门的监管作用和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作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