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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1〕14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 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分别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上门服务,按季度受理申请、审核和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