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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财行规[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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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按协议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将每年度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资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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