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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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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渠道加大对其他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各区、镇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区、镇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促指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其他事项。

  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后,不再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即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后,粤卫〔2010〕34号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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