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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构建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实时监测、短临预警、中短期预报衔接;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努力消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力争到2015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确保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更加准确,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应急联动更加有效。

  

  (二)发布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规范,结合各种手段的传播发布能力和特点,细化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范围和时限要求等。

  

  (三)发布内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相关防御措施等。气象灾害类别分13种,分别是: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霜冻和大雾。气象灾害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

  

  (四)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推进我省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土壤水分和墒情监测,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能力。

  

  (五)加强发布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负责对气象部门现有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功能进行全面升级,最大限度提高发送速率,确保满足预警信息发布最低时效要求,并配合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监控平台,做好全网手机用户数据库的定期更新,确保预警信息及时、高效发布。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中小河流、水库、地质灾害点等灾害易发区最大限度提供小区短信服务,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

  

  固定电话运营企业要联合气象部门以县为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固定电话反拨平台。要与气象部门共同提供预警信息网络推送服务,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主动性。

  

  (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对于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并按照预警信息发布公益性的原则,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各级气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通报机制和共享渠道,使各部门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有关信息传播部门或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第一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安徽广播电视台和各市县广播电视台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完成发布。安徽卫视、公共、经济等频道和各市县广播电视台电视频道按预警信息级别滚动播放字幕,蓝色、黄色预警为每1小时播放一次,每次播放2遍;橙色、红色预警为每15分钟播放一次,每次播放2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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