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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11]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组织制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91-87677773)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www.fjgczl.com)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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