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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11]483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48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含军队、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纯商业性运作的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相应资格和与其服务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四)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级单位、在榕军队、大专院校、省属国有企业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协调平衡全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水平,指导各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市级单位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在设区市价格部门指导下制定、调整县(市)级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公共体育经营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经体育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制定或调整。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建议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幅度和调整后对社会及收入的影响;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相关依据;

  

  (三)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建议,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或补全。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适当补偿服务成本费用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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