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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制定或调整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核定,一般应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因素。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收费形式;体育场馆、设施可实行按年、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时、按团队计费以及其它收费形式。按年、按季、按月、按团队计费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如遇收费调整,应在按年、按季、按月计费期满日后方可调整收费标准。按年、按季、按月计费的,如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原因停业休息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顺延相应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场馆、设施服务,应当根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交付使用后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当对青少年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在重大体育历史事件和重要节庆日等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服务收费。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收到不属于其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转报上级有制定和调整价格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消费者、经营者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初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分析对消费者的影响;制定或调整收费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优惠对象、优惠时段、优惠幅度、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在收费标准获得批复后应当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改变名称、法人、经营地址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撤并、迁移、停业时,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08〕38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期的通知》(闽价服〔2009〕4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