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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1〕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垦造耕地工作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监管工作

  (一)加强垦造耕地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要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审批、核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垦造耕地规模、时序和区域,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坚决杜绝以土地开发为名,擅自毁林开垦。省统筹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立项审批;跨市调剂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设区市级统筹造地项目和设区市内部跨县调剂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其他造地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项目申请立项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预算进行论证。各级政府在批准项目立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核,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做好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垦造耕地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初验,批准项目立项和项目备案的单位组织验收或复核,并出具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在初验、验收和复核过程中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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