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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74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厦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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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全市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牵头拟定我市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指导做好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中有关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等业务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委:在研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将家庭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开展与家庭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实施社区服务体系等建设规划,推动规划落实。

  

  (三)市商务局: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推进标准化试点;按照商务部要求,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做好“家政服务工程”,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培育我市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统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四)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五)市财政局:为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六)市地税局: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市统计局: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决策依据。

  

  (八)市总工会: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和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调研,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劳动者教育活动,按其职能维护家庭服务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九)团市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和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调研,充分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团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青年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十)市妇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和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调研,发挥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按其职能维护家庭服务业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和劳务对接活动。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动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厦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蔡顺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潘力方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山华 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

  

  张培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珠龙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钦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洪和平 市地税局副局长

  

  许建良 市统计局副局长

  

  曾惠珍 市总工会纪检组长

  

  黄鹤麟 团市委副书记

  

  吴亚汝 市妇联副主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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