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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各地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要求,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将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细化落实各地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加强县(区)、乡(镇)安全监管力量,确保安全生产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落实中央在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严把企业安全准入关,抓紧出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自治区安委办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安委会要制定办法,落实好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效能考核,进一步完善对地级市政府的考核工作;市、县(区)安委会也要进一步做好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事故预防,更加注重工作过程。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调查事故和追究责任,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科学规划、合力推进,实现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上台阶 (一)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各行业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着力解决“不安全”的共性问题,加快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确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提高重点行业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全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统一达标等级,规范工作流程,加快达标进程。国家已有达标标准的认真遵照执行,国家暂无标准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先制定地方标准,抓紧推进企业达标。各地要制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加快推进达标建设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市、县(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全面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研究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行委托执法,逐步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按照地域和产业集中情况,划分应急类别和程度。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合理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