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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储备工作特点,提出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地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市级储备粮继续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政府。市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储备粮政策制定及计划衔接等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二、储备粮承储企业选择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商务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筛选,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储备粮质量等级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和年审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完成。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每年储备粮收购(包括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所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下达市级储备粮任务完成确认通知。 四、储备粮储存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质量负责。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