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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水运部门要根据区间和短途客流变化情况,及时安排加班运力,科学增加客船定额,解决旅客压港问题,同时做好长江干线跨省运输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要搞好组织调度工作,重点组织好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较为集中地点的城市公交调度工作,通过采取增投运力、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中转换乘,及时疏运节日期间参加重大庆祝活动的市民群体。

  

  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我市民工流变化情况,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做好民工流的重点监控工作,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并主动与运输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和引导民工有序出行。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确保春运安全有序

  

  安全是春运工作的核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12号)要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春运开始前,要组织公安、安监、交通、海事等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及时整改,否则不得参加营运。各运输单位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交通工具、消防救生设施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筛选,重点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和三峡库区客渡船检查,确保运输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决防止和杜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船)和从业人员参加春运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车(船)超载、超速行为。要加大机场、车站、码头、乡镇重要渡口等重点部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货船超载、客船超员。车站、码头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堵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维护车站、码头的公共安全。对超载运行的车(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及时分流,保证旅客不积压。对超载车辆必须卸载转运,卸载转运的费用全部由超载车辆的经营者承担。交通行政执法及运政管理机构要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执行“三危品”检查,认真落实“车辆趟次安全例检”和“五不出站”制度,重点加强对加班、包车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和从业人员绝不允许发放加班及包车牌,坚决杜绝超员、安全例检不合格及驾驶员配备不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出站。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爆炸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装载不规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爆炸事故发生。港航、海事部门要对“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水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重点时段的安全督查,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船舶超载、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公安交管、海事、高速公路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的预警预防工作,严禁车(船)冒雾行驶。旅游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黄金周”的游客组织工作,保证市民平安过节。

  

  四、紧密合作,严格执法,维护春运良好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和城市交通的各枢纽站(场、港)及周边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强化运输秩序管理,确保社会环境安定有序。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及交通运输沿线的治安整顿,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拉客(票)、倒客(票)、宰客、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甩”客、“卖”客和兜售客源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当出现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道路畅通。当采取较长时间交通管制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市民有序出行。

  

  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局要配备充足的值勤力量和机动警力,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维护运输秩序,并针对不同突发情况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机场、车站、码头要加强对公共候车(船、机)区域的巡查管理,维护旅客候车(船、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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