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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障服务和保障西部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的特点,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为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陕西”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与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与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争议与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卫生、人口计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与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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