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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春节将至,一年一度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稳定,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造提升仓储环境,确保烟花爆竹存储安全 各区县要重点抓好烟花爆竹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的合理配套,保证各批发企业的仓储条件满足经营规模的需求,全面提升仓储条件和安全设施水平,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整改的经营企业,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各经营企业要按照订货合同和上报的订货厂家,核实入库的烟花爆竹品种及规格,严禁a、b级烟花爆竹和我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入库,不得超容量或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未通过审批的仓库存放烟花爆竹;要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入库和出库流向电子台账,并保存两年;市、区安监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逐个企业检查核实,凡发现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流向登记的,按照相关条款,给予最高上限的处罚;严禁经营企业将库房出租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现要取消其经营资质,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二、严格进货渠道,强化源头管理,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安全 产品进入我市的生产厂家,必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认定,必须在包装上准确注明产品等级、药量等安全指标,严格禁止a、b级产品进入我市;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据订货合同监督经营企业进货及储存情况,凡是被国家安监总局、质检总局通报的违规企业,或发现涉及违规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市销售,各经营企业不得与未经审核批准的生产厂家擅自签订供货合同。 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订货合同验货,发现三无产品、未按合同供货的产品及夹带超等级的产品必须退货,情节严重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将取消其进津资格,各经营单位严禁销售a、b级产品,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长期零售点要严格控制日常存放数量,并使用防爆箱储存烟花爆竹,防爆箱外只允许摆放无药样品;临时零售点布点要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供应的原则,各区县应适当缩减零售点的数量,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及其它人口密集区的零售点数量,在距离高层建筑和居民楼较近的位置不得设置零售点,所有零售点必须从批发企业进货,一经发现擅自购进违规烟花爆竹,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实施检查管控,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在开具前,要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充分发挥治安检查站作用,在各治安卡口、临时卡口增派警力,科学调整上卡值勤时间,加强对进出我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资质及运输手续的审查,对执勤中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坚决查处,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各批发企业要加大投入,尽快配备和完善防爆运输车辆,做到对所有零售点提供统一配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库区,严禁零售商使用违规车辆自行进入经营企业仓库提货,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的“三限”规定,全力营造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即: 限时: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限地: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大型商贸物流场所、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二)建筑施工工地、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