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限品种:本市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下列有碍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及带爆响的地面花;(三)各种规格的组合花、礼花弹;(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05克的爆竹;(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七)其他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近年来在国内相继发生的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禁止在外檐装修使用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并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举办燃放活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禁止个人燃放礼花弹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安全监控,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各建筑设施产权单位在除夕、初五和正月十五几个燃放高峰时段,对自己的企业、单位、商业设施、文化娱乐场所等地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要坚决盯住盯死,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工艺装置储罐区等部位的安全监管,春节期间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生产原料、产品进行封存,对围墙内外的杂草进行清除;除夕和正月十五晚18时至凌晨2时,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同时要强化值班值守,重点时段必须有主要领导带班;要加大对厂区、库区、罐区的巡视检查频次,确保节日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安全。

  

  七、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和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要通过声、屏、报、网等多种媒体,积极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市安监局将拿出专项资金印发烟花爆竹相关注意事项的宣传材料,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到每个零售点位,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同时将得到一份温馨的安全提示,以提高广大市民依法购销、按规施放和自我维权的意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动员社区志愿者和民警深入重点社区、乡镇、村庄,集中宣传因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严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惨痛教训,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买非法烟花爆竹,不过量存放烟花爆竹。要不断加大检查频次,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节日烟花爆竹市场安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