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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疾控发[2011]555号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11〕555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全省慢病防控综合示范区工作,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关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制定了《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方案》)。现将《考核评价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州认真学习,对照检查。

  

  附件:《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一、考评目的

  根据《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1〕210号),落实《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创建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促进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评内容

  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创建的基本内容,示范区基本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保障措施。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在落实示范区工作中所采取的组织、经费、政策和队伍等保障措施。

  (二)社区诊断。根据示范区社会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状况等,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三)慢病监测。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肿瘤登记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等。

  (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媒体宣传,提供宣传资料技术支持,营造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结合宣传日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五)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以及平衡膳食和烟草控制等活动。

  (六)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慢性病高危人群早发现,采取分类实施、管理和干预等措施。

  (七)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的情况。

  三、考评细则

  考评将采用基本分加附加分的方法,汇总总分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其中基本分满分1000分,附加分满分280分,总分满分1280分。考评内容共分7大项,每项有多个指标。通过专家遴选,确定现阶段考评内容中的11个指标为核心指标(以“*”标识),核心指标总分为240分。

  (一)保障措施(250分)

  1.组织保障(80分)

  (1)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得20分,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得10分。此项为核心指标1*。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15分)。

  (3)建立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分)。多部门合作达到2-4家得10分,5家及以上得20分。此项为核心指标2*。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络员会议,协调并解决慢性病防控重点问题(15分)。

  (5)有专家技术组指导示范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2.经费保障(50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项目经费(20分)。地方不提供配套项目经费不得分,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在1:1和2:1之间(含1:1)附加10分;2:1及以上者附加20分。此项为核心指标3*。

  (2)区/县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20分)。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10%以下者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业务总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除去人员和公用费(办公、水电等)的费用,用于购置计划免疫疫苗的费用不包括在内。此项为核心指标4*。

  (3)慢性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分)。

  3.政策保障(70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内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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