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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实施 (一)县(市、区)级自评。根据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的原则,各申报县(市、区)开展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自评工作。每年4月31日前,各地完成自评、申报工作。对各地自评总分达到700分以上,且核心指标评分达到180分以上的县(市、区),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区考核自评工作,并拟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每年6月份,由省卫生厅推荐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申报材料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至国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二)省级考评。省卫生厅于每年根据县(区)申报单位申报准备情况,完成对各申报县(市、区)的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组由相关部门和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确定为“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 (三)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省卫生厅每年推荐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县(市、区)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四)考评方法 1.查阅各县(市、区)上报的示范区工作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照片、报表、工作总结等。 2.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3.现场考察与评估,抽查部分示范区进行现场督导。 (五)考评步骤 1.熟悉被考评示范区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各类文件等资料。 2.收集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活动、效果等信息。 3.根据考核评定标准对示范区工作进行评分,并将考评结果向示范区反馈。 4.完成考评报告并公布。 附表:1.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场考评表(略) 2.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场考评表(略) |